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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一四九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一四九號

自訴人
乙○○
自訴人
甲○○
自訴人
丙○○
被告
丁○○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丁○○業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死亡,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刑紀字第0九一00四七九九一─二號函附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各一件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莊 嘉 蕙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一四九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