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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О二一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О二一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道啟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關於被告甲○○、乙○○被訴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部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部分、被告甲○○另違反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恐嚇取財未遂部分、告知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部分,及被告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部分,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О二一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