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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四一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麗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四一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五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犯搶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而確定在案,並於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且其前亦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九七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復聲請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二九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迄強制戒治期滿後業經檢察官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三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悟,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年十一月四日中午十二時,在台中縣龍井鄉○○路台塑加油站廁所,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凌晨十二時三十分許,為警通知其定期驗尿後,將其所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在警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其經通知定期驗尿所採集尿液且經送驗,而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移送本案被告時所檢附編號為IZ00000000000 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篩檢報告書影本一份所載採樣時間為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與前述被告為警採尿時間明顯不符而難認係自被告所採集尿液之鑑驗結果,然依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九十一年四月一日以烏警刑字第四二四七號函文所附之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採尿名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篩檢報告書等影本各一份所載鑑驗結果係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至於其上採樣日期雖又記載為九十年十一月八日,惟被告已自承其驗尿當時為九十年十一月八日深夜迄翌日即同年月九日凌晨期間,所載檢體編號IZ00000000000復與採尿名冊所載者相同,且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所載檢體編號原亦同此,係事後又塗改為IZ00000000000 ,足見此檢體編號應係事後塗改所誤載,前開檢體編號IZ00000000000 之篩採報告方為採自被告尿液之送驗結果,據之自仍堪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檢察官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九七三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復聲請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二九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迄強制戒治期滿後業經檢察官於九十年七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三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為憑;是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一級毒品前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後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於八十四年間因犯搶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而確定在案,並於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如前述,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並經強制戒治期滿後仍再犯本件之罪,但其僅施用一次,犯罪手段、情節亦非嚴重,及施用毒品犯罪原具自戕性格,其犯後又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林 麗 真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四一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