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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四六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四六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加重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連續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間因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八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八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柒月,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確定;又於九十一年八月間因連續搶奪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七五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壹年,業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以上之裁判,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劉 兆 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九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四六號於民國 92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