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一六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拾點肆肆公克、包裝重零點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拾點肆肆公克、包裝重零點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三月四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四九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九十一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四五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嗣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八九一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且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0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六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詎甲○○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同年九月七日十六時三十分許止,連續在臺中縣沙鹿鎮○○路八十九號二樓等處,連續以注射針筒注射身體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並於同年九月三日,在上址,以吸食器加熱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二年九月七日十六時三十分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十.四四公克、包裝0.八二公克),及施用毒品器具注射針筒一支,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時地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犯行均坦承不諱,且其查獲當日所採集尿液送鑑結果,均呈安非他命類藥物及鴉片類藥物陽性反應,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檢驗報告書一紙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十.四四公克、包裝0.八二公克),及施用毒品器具注射針筒一支可證,是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又查,被告前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三月四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四九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九十一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四五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嗣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八九一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且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0號判決有期徒刑六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六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佐,足見被告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確係三犯以上施用毒品犯行,被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毒品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素行不良,其施用毒品係戕害自身健康,又被告施用毒品多次均不知悔改,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十.四四公克、包裝0.八二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三二六四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查,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一支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第一、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十條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