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六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六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
第一五六五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五九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甲○○因犯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