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六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六三號
- 自訴人
- 甲○○
- 自訴人
- 乙○○
- 被告
- 丙○○
丁○○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自訴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不實登載公文書罪之成立,除客觀上公務員在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有虛偽不實之登載行為,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外,其主觀上須明知為不實。所謂明知係指直接之故意而言(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五九五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三、自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偽造文書犯行,係以被告二人出具之訴願再審答辯書內容不實為其論據。本院查:㈠自訴人等因臺中市政府辦理第九期市地重劃,認為臺中市政府之重劃計畫違背法令,對臺中市政府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訴願再審等行政救濟程序。嗣訴願人即自訴人乙○○不服內政部八十八年一月十九日臺(八八)內訴字第八七0六三六四號再訴願決定及臺灣省政府八十七年六月三日訴願決定,提起再審,因臺中市政府係原處分機關,故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府地劃字第0九一000六四0八號提出訴願再審答辯書,此有上開答辯書影本附卷可憑。由此觀之,臺中市政府係於行政救濟程序,站在原處分機關之立場依法提出答辯書,此與一般民事或刑事審判程序之當事人所出之答辯狀並無二致,縱使行政機關對於行政法令之解釋與受行政處分之人民見解不同,亦屬行政爭訟之範疇,於客觀上,尚難因此即認為該答辯書有何虛偽不實之登載,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而得以刑事犯罪論處。㈡又被告丙○○雖係答辯機關臺中市政府之法定代理人,被告丁○○則為該案承辦人,此有臺中市政府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府地劃字第0九一000六四0八號函影本,附卷可查,縱認該答辯書為其二人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亦無證據證明被告二人於主觀上明知上開答辯書之內容有何不實之處,且又而予以登載。㈢綜上所述,,既無證據證明客觀上被告二人在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有虛偽不實之登載行為,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等在主觀上明知答辯書之內容為不實,而予以登載,參照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所示,自難以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認被告等有何自訴人所指之偽造文書犯行,被告二人之犯罪嫌疑,均屬不足,依首開說明,本件自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