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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50號

常業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賴恭利劉麗瑛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550號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3年9月17日執行羈押,嗣於民國93年11月8日經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共羈押1月又23日),詎於本院審理時又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並經拘提到案,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及第117條第1項第1、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5 月29日再執行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3項規定,再執行羈押之期間應與停止羈押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95年7月5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吳崇道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50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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