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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四號

加重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四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八0九、二三七六0、一八三九八、二一七一三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0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且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被告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四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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