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六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林開福
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常業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執行羈押,並分別自九十三年十月八日、十二月八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