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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金訴字第一七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許旭聖陳可薇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金訴字第一七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叁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而分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行審判或執行,且連續多次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三月。茲經本院前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三月三日、三月二十五日及四月十四日多次開庭訊問被告後,被告均坦承犯行不諱,且事證亦臻明確,其犯嫌確屬重大,故認上述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陳 可 薇

法 官 許 月 馨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金訴字第一七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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