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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六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鄧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六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六

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詐欺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確定,並經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二五九一八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 日

法 官 鄧 敏 雄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六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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