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
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並經移送執行(合併總刑期為四年一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三四五八八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