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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四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鄧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四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

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並經移送執行(合併總刑期為四年一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三四五八八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月 十四 日

法 官 鄧 敏 雄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四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