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0五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0五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詐欺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此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