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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一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夏一簡源希鄧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一號

自訴人
甲○○

右自訴人因被告乙○○等竊盜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委任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亦著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應裁定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自訴人如逾期不為,即依同條項後段之規定,予以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夏一

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鄧敏雄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二一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