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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一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一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八四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二一二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一三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仍不知悛悔警惕,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三年七月十日十九時許,在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達」之友人位於臺中縣沙鹿鎮不詳地址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又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某時許,在前開地點,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甲○○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八時五十七分許,騎乘車牌號碼KBP─○一九號之機車,行經臺中縣豐原市○○路三○一巷口前,另因竊盜案為警查獲,並經被告同意採集尿液送往衛生署豐原醫院檢驗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白承認,並有衛生署豐原醫院九十三年七月十八日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憑,且被告尿液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即GC/MS)方法檢驗結果,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人體代謝後之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復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九十三年八月九日檢驗報告一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係規定對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該條例第十條之罪者,不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二項規定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處遇程序,而應逕由檢察官依法追訴。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二一二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一三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至堪認定。

三、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其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又被告先後二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一再施用毒品,不知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而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且衡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被告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無需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刑事處遇程序,為兼顧被告斷絕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之必要,量刑實不宜過輕,惟兼衡及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意,暨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生損害尚非鉅大、施用次數非多、施用期間非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何世全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一一號於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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