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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六號

常業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源森王世華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六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

右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常業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起執行羈押,並分別自九十三年十月八日、十二月八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廖慧如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六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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