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金訴字第一七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金訴字第一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右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叁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嫌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而分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行審判或執行,且連續多次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三月。茲經本院前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三月三日、三月二十五日及四月十四日多次開庭訊問被告後,被告均坦承犯行不諱,且事證亦臻明確,其犯嫌確屬重大,故認上述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