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交簡字第18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交簡字第182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三四九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正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即曾因酒醉駕車涉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判處拘役三十日,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稽,猶不知悔改,復為此犯行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中簡易庭法 官 王鏗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