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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交簡字第182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交簡字第182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三四九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正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即曾因酒醉駕車涉犯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判處拘役三十日,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稽,猶不知悔改,復為此犯行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中簡易庭法 官 王鏗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交簡字第1822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