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八五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八五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六、十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證據部分第二、三行關於「安非他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犯罪事實欄第六、十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證據部分第二、三行關於「(含袋重0.35公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驗前淨重0.11公克,驗餘淨重0.08公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八公克,為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用以鑑定之甲基安非他命零點零三公克,業因驗驗而耗損滅失,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