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0五八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簡源希林念祖鄧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0五八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九0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凌晨四時四十五分許),透過社區監視器之螢幕,發覺有一名男子(經查為甲○○,其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現於上訴期間中)徘徊於社區管理員櫃臺處,並伸手進入櫃臺內翻找物品,形跡可疑,而其因數日前甫遭竊,遂下樓前往察看,過程中與甲○○發生扭打,並致甲○○受有左眼挫傷、右手挫傷、虎口處瘀腫、右腳內踝挫傷、左手腕處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甲○○業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準備程序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其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八十三頁),爰不經言詞辯論,為本件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念 祖

法 官 鄧 敏 雄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0五八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