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0五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0五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九0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凌晨四時四十五分許),透過社區監視器之螢幕,發覺有一名男子(經查為甲○○,其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現於上訴期間中)徘徊於社區管理員櫃臺處,並伸手進入櫃臺內翻找物品,形跡可疑,而其因數日前甫遭竊,遂下樓前往察看,過程中與甲○○發生扭打,並致甲○○受有左眼挫傷、右手挫傷、虎口處瘀腫、右腳內踝挫傷、左手腕處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嫌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甲○○業於本院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準備程序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其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八十三頁),爰不經言詞辯論,為本件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