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九九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九九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五四號)及移
(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九二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左:
主文
丙○○連續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嗣前揭二罪經定其應執行刑為一年一月,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接續前揭徒刑之執行,甫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一)先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五時許之日間,進入設在台中縣大甲鎮○○路五六號由甲○○所開設之「小學館兒童美語補習班」,待至同日十九時許之夜間,侵入補習班樓上甲○○之住宅內,先在四樓甲○○女兒書房內,竊得行動電話一支(含充電座),後接續在三樓甲○○房間內,竊取女用戒指二只,得手後欲離去之際,為甲○○發現,嗣報警而當場查獲。(二)次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十一時五十分許,在台中市○○路中友百貨公司對面,以啟動插於QJ九-九一五號機車上不詳年籍者所有之鑰匙一把之方式,竊取前揭乙○○所有之機車(該機車係乙○○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六時,在台中縣大甲鎮○○路二七八巷三號失竊),嗣於同日十二時四十分許,在台中縣清水鎮○○路二四一號為警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本院對犯罪事實之自白。
(二)證人甲○○、乙○○於警詢之證詞。
(三)贓物認領保管單二紙、犯罪事實(一)照片五幀、犯罪事實(二)照片四幀、車輛失竊作業查獲車輛認可作業表一紙。
(四)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證明被告前揭經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之事實。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七條。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