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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五八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陳如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五八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五號),及同署

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犯罪事實

一、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晚上九時許,在台中縣沙鹿鎮○○街一二一號前,與戊○○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乙○○以自備之鑰匙一把開啟電門,戊○○把風之分工方式,竊取徐小茨所有之車牌號碼OWK─八六六號重型機車(價值約新台幣二萬元)得逞;乙○○再於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許,在台中縣大安鄉○○路七十三號前,單獨竊取丙○○所有之氧氣鋼一組(內含乙液一組、氣體一組、軟管一組、儀表二組、切段器一支,價值約新台幣二萬元)得逞,復於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許,在台中縣大甲火車站廁所前,獨自竊取丁○○所有之車牌號碼FA8─五三一號重型機車一輛得逞(該機車係丁○○於九十四年四月十日晚上八時許,在台中縣大甲鎮○○路○段一四0巷八號前失竊),嗣分別於(一)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晚上十一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大安鄉○○○○路七十九號後門口,因騎乘前開車牌0WK─八六六號重型機車為警查獲;(二)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晚上十時五十分許,在台中縣梧棲鎮○○街與文化路口,因騎乘前開車牌號碼FA8─五三一號重型機車為警查獲,並扣得不詳姓名之人所有之鑰匙一把。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大甲分局分別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分別移請本院併案審理。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共犯戊○○於本院調查庭中結證情節相符,並經被害人丁○○、丙○○於警訊中指訴歷歷,另經證人甲○○、陳坤田於警訊中證述明確,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二紙、相片十幀、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二紙、現場圖一張附卷可憑,且有鑰匙一把扣案可稽,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之犯行,與共犯戊○○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併案移送部分,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該部分與起訴之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次查被告曾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四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六六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九十年間,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九十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號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嗣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假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假釋期滿,視為前開徒刑已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良,本案犯罪所得約數萬元,其中機車已歸還被害人,犯罪之次數為三次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所有用以作案之機車鑰匙一把,業經被告丟棄滅失,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未免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鑰匙一把,不能證明係被告所有之物,無從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檢察官併案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

法 官 陳 如 玲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五八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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