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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秋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19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446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毛重計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毛重計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一年間,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強制戒治,並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強制戒治部分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執行完畢釋放,於九十三年間,另因贓物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九十四年五月九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中午十二時許,在其友人陳進國位於臺中縣大里市○○路221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在香煙內抽吸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十八時三十分許止,在其臺中縣霧峰鄉○○村○○路247巷22號住處及陳進國前揭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下以火燒烤待產生白煙後吸用該煙霧之方式,連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多次。嗣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十八時四十分許,在陳進國前揭住處,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其施用賸餘之甲基安非他命三包(毛重計4公克)。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且查獲翌日警察採其尿液送鑑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所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書一紙附卷可稽(參偵卷第11頁),並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三包(毛重計4公克)足憑;又被告於九十一年間,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強制戒治,並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執行完畢釋放乙情,有被告之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參偵卷第5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本院卷第13頁)各一份存卷足參。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事證已臻明確,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各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①被告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②被告所犯二罪,係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③被告於九十三年間,曾因贓物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於九十四年五月九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應加重其刑,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應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後坦認所為態度良好,所為並未積極侵害他人權益,惟一再施用毒品悔意不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三包(毛重計4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李秋娟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98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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