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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02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林清鈞陳姵君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90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甲○○
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所犯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辯論終結,且已與被害人乙○○達成和解,為照顧幼子及與女友結婚,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安排處理家中事務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涉妨害自由案件,犯罪事實明確,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延長羈押。茲聲請人所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等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是被告前揭羈押之事由,顯非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前揭羈押原因既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另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陳姵君

法 官 郭書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02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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