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630號
- 公訴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甲○○
(
乙○○
(
丁○○
(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甲○○、乙○○、丁○○均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丙○○、甲○○、乙○○、丁○○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先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復於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裁定,自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再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