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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九五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錫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九五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八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劉 錫 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九五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