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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3052號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劉麗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中簡字第305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2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賽車」貳臺(含IC板壹塊)、「滿貫大亨」貳臺(含IC板貳塊)、「撲克」貳臺(含IC板貳塊)、代幣捌佰玖拾伍個、新臺幣貳佰肆拾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之

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賽車」二臺(含IC板一塊)、「滿貫大亨」二臺(含IC板二塊)、「撲克」二臺(含IC板二塊)、代幣八百九十五個,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之新臺幣(下同)二百四十元,為被告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得之收入,為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劉麗瑛

書記官 游智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3052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