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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三四О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朱光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三四О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九八、一七七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光碟共計陸佰零叁片、價格表壹紙、錢桶壹個及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四、五行「基於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應更正為「基於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概括犯意」及第

九、十行「每片盜版VCD光碟一百元之價格對外出售予不特定第三人以牟利」應更正為「每片盜版VCD光碟一百元之價格對外出售予不特定第三人多次以牟利」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著作權法業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公佈,於九十三年九月三日生效,被告犯罪在該法修正公佈生效前,比較新舊法規定,被告行為後法律雖有變更,惟該修正後法律對行為人較為不利,仍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裁判前之舊法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朱 光 國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三項: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三四О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