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八五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楊真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八五六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六、十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證據部分第二、三行關於「安非他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犯罪事實欄第六、十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證據部分第二、三行關於「(含袋重0.35公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驗前淨重0.11公克,驗餘淨重0.08公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八公克,為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用以鑑定之甲基安非他命零點零三公克,業因驗驗而耗損滅失,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楊真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八五六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