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上字第7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中簡上字第754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號7樓之1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2590號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44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2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三、被告徒以不服本院一審判決,理由容後補陳云云提起上訴後,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本院審認原審判決並無違法不當之處,原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量刑亦屬妥適,被告空言指稱不服原審判決云云,提起本案上訴,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