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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上字第754號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郭瑞祥黃家慧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中簡上字第754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號7樓之1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2590號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44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2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三、被告徒以不服本院一審判決,理由容後補陳云云提起上訴後,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本院審認原審判決並無違法不當之處,原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量刑亦屬妥適,被告空言指稱不服原審判決云云,提起本案上訴,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江奇峰

書記官 陳美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上字第754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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