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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0五八號

常業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簡源希林念祖鄧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0五八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乙○○及丙○○因常業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有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犯罪之虞,裁定予以羈押,茲被告三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三人前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仍然存續,均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念 祖

法 官 鄧 敏 雄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0五八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