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0五八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0五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乙○○及丙○○因常業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有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犯罪之虞,裁定予以羈押,茲被告三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三人前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仍然存續,均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