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曾佩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224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二八六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壹包(驗後殘渣袋重零點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八十八年間因收受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均不構成累犯)。其於八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因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而釋放。詎仍不思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九月中旬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七日止,連續在其台中縣大里市○○路○段三0五巷二十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後點燃吸食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五十分,經警持搜索票至其上開住處搜索,發現其所有、在上開施用海洛因期間使用留下之海洛因殘渣袋一包(驗後殘渣袋重0.三六公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審時坦承不諱,而被告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嗎啡與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上開公司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出具之編號3A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紙在卷可稽,另被告於同日為警查扣之白色粉末一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留(驗後殘渣袋重0.三六公克),亦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五0一九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並有被告所有之上開海洛因殘渣袋一包扣案足資佐證,此外,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收據、照片等存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查,被告為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持有該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次查,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經法院為判決及送強制戒治,竟又施用毒品不輟,而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施用毒品係屬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又其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況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之海洛因殘留一包(驗後殘渣袋重0.三六公克),因殘留之海洛因難與袋子分離,應全部視為查獲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佩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43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