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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一八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王世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一八六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九三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甲○○前曾於民國八十七年、八十八年間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二次經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各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及八十八年二月九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一一號及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七八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八十八年三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施以強制戒治一年,並於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判處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嗣經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並於戒治期滿後,又於八十九年五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由本院裁定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於九十年五月二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刑責部分並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七月在案,嗣並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上揭各罪經接續執行後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假釋出監,刑期至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期滿(未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已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竟於前開強制戒執行完畢後之五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在臺中市○○區○○路十七巷十八弄三十五號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因一次。嗣甲○○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定期採集尿液,經送驗後呈嗎啡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之事實坦承不諱,且被告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定期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確認檢驗結果報告一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曾於八十七年、八十八年間分別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二次經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各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及八十八年二月九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一一號及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七八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八十八年三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嗣經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並於戒治期滿後,又於八十九年五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由本院裁定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於九十年五月二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係於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期滿釋放後之五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全文,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生效,就施用毒品海洛因之部分,新舊法所規定之刑度均相同,是就被告施用毒品海洛因之部分,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論處,故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強制戒治後猶故態復萌,再施用毒品不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惡性非輕,並考量本件被告施用毒品之次數僅有一次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法 官 王 世 華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一八六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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