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1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12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乙○○
- 被告
- 甲○○
義務辯護人 酈長春律師
上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