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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45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賴恭利巫淑芳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45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蕭隆泉律師

      許漢鄰律師

      王素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自民國(下同)94年10月31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5年1月31日、95年3月31日、95年5月31各延長羈押1次。茲本院於95年7月26日訊問被告後,認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於同日判處無期徒刑在案,因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95年7月3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慧貞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450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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