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4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45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蕭隆泉律師
許漢鄰律師
王素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自民國(下同)94年10月31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5年1月31日、95年3月31日、95年5月31各延長羈押1次。茲本院於95年7月26日訊問被告後,認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於同日判處無期徒刑在案,因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95年7月3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