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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30號

擄人勒贖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朱光國洪俊誠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630號

公訴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

      甲○○

          (

      乙○○

          (

      丁○○

          (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甲○○、乙○○、丁○○均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丙○○、甲○○、乙○○、丁○○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先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復於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裁定,自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再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葉泰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30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