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75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謝維仁律師
梁世馨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六月二十五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