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上字第1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上字第18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233號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4年度偵字第1213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包括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外,並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被告上訴意旨以其承認有為本案之犯行,犯後內心深感不安,且已與被害人丁○○、丙○○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請求判處其緩刑等語為由,而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二、末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按,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與被害人丁○○、丙○○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稽,並據被害人丁○○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在卷,被告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觀後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