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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872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187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曾犯多次恐嚇罪,並曾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七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乙○○係甲○○為其女兒聘請之保母,甲○○因向乙○○示愛被拒,又與乙○○有金錢糾紛,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九十四年一月上旬某日,在臺北縣中和市○○路一二七巷八弄十四之四號住處,撰寫內容為「妳借錢賴著不還,妳不吐出來我下次就叫妳全部吐出來。電話錄音是妳的不要臉專科。我歡迎在法院就讓記者將妳的淫蕩騷樣來騙我錢,全部公開給大眾欣賞,死愛錢去賣呀……(以下為批評乙○○私密部位之穢語,詳卷)有誰會花二百元去幹妳呢?所以囉,就裝一付淑女的婊子樣,用騙的比較快……我親自帶人去收妳借我的錢未還共有四萬元,只一次五分鐘內就一次做個了斷!收不到錢,妳準備後果吧!……」等語之信件後,再親自將上開信件持至臺北縣三重市○○街乙○○住處(詳細地址詳卷),塞於門縫,而以此等將對記者公開乙○○個人私密之加害乙○○名譽之事,以及收不到錢就準備後果之加害乙○○身體、生命之事,恐嚇乙○○,使乙○○心生恐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證據名稱:

⑴被告甲○○於偵訊中自白前述信件係伊所寫,並持至乙○○住處,塞於門縫。

⑵被害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述。

⑶被告所書之恐嚇信一件(共四張信紙,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證物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872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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