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2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23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甲○○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二一三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二段之末,應增列「查被告乙○○有過失傷害、竊盜之前科,復於九十二年間犯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外,其餘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 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