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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261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鍾堯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2617號

聲請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00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首行應增列「甲○○曾因竊盜案件,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執行完畢」,及第九行至第十行所載「內有現金新台幣(下同)5千元」,應更正為「內有現金新台幣(下同)五千八百元」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堯航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2617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