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3039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慧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303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1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百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支票背面「甲○○」與「陳周月杏」之簽名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於犯罪事實第9行最末補充記載「足以生損害於甲○○與陳周月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6段、第210條、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慧珊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
帳號0000000號,發票人:林勝利,付款人:臺中市第二信用合
作社水湳分社,面額306360元,發票日民國93年5月10日、支票
號碼JM0000000號之支票一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3039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