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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404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張國忠陳思成滕治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易字第40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四四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九十五年八月十日本院準備程序庭訊問時,當庭撤回告訴,有筆錄在卷可佐,爰依上述法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 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陳思成

法 官 滕治平

                  書記官 郭佳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404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