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122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柒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