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9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93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陳榮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通姦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二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竟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止,連續在臺中市○○路寶島飯店、集賢飯店與臺中地區不詳飯店等處,與同案被告丙○○(另行判決)為通姦之行為,合計約六十次,而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