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936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莊深淵蔡建興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93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榮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通姦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二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竟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止,連續在臺中市○○路寶島飯店、集賢飯店與臺中地區不詳飯店等處,與同案被告丙○○(另行判決)為通姦之行為,合計約六十次,而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羅智文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936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