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金重訴字第22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金重訴字第226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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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辯護人 楊俊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事實,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7月6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被告業經本院於97年9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