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6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交簡字第63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1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