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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29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29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速偵字第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之前科資料之記載「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竊盜案件、、、」之記載應更正並補充記載為「甲○○曾有竊盜、贓物、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懲治盜匪條例等多次前科,其中於九十三年間所犯竊盜案件、、、、」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至扣案之機車鑰匙一把,雖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但非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收附予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許金樹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298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