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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3161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林清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316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撤緩偵字第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增加「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甫於94年10月27日執行完畢」,「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甫於94年10月27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錄表在卷足稽,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及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鈞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3161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