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31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316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撤緩偵字第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並增加「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甫於94年10月27日執行完畢」,「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甫於94年10月27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錄表在卷足稽,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及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